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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3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金翠与沙坪坝区炫宫魅力会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翠,沙坪坝区炫宫魅力会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3669号原告刘金翠,女,196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沙坪坝区炫宫魅力会所(业主袁媛,女,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108号1号2-1、3-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翠与被告沙坪坝区炫宫魅力会所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金翠于2015年5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金翠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金翠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翠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振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姜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