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董全安与李晋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全安,李晋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董全安,男。委托代理人余涛,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晋,男。原告董全安与被告李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全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163元,由被告董全安负担。审判员 丁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