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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铁立民监字第0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玉芳与张延春、赵秋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玉芳,张延春,赵秋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立民监��第0005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刘玉芳,女,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延春,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赵秋宏,男,汉族。再审申请人刘玉芳与被申请人张延春、赵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铁银民二初字第00295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刘玉芳的起诉。刘玉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铁民二终字第00404号民事裁定,维持原裁定。刘玉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刘玉芳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进入实体审理。事实是2012年7月21日,再审申请人通过赵秋宏认识��张延春,并在赵秋宏作保的前提下,借给张延春现金40000元,同时张延春将自称其所有的一辆机动车借给再审申请人,借用直至还款为止,后来此款至今没有还给再审申请人,故起诉要求二被申请人承担偿还义务。理由是:1、一审法院认为应在刑事诉讼中主张权利是不符合法律依据的,该诉讼请求并不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再审申请人是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的;2、从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双方约定明确,并且再审申请人借款给被申请人张延春的原因就是赵秋宏担保的原因,因此,赵秋宏的返还的业务是不能免除的,按照《担保法》第五条也应承担过错的担保义务。本院认为,张延春的借贷行为已被认定为诈骗犯罪并处以刑罚,借贷行为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双方之间未形成民间借贷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之规定,再审申请人未提交针对涉及刘玉芳款项的犯罪所得追缴情况及理由,原审驳回刘玉芳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刘玉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刘玉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芳审 判 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