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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刘仲秋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英山刑初字第0002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又名刘某),无业。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2007年4月9日被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2009年4月30日被英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8日被英山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4年12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英山县看守所。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以英检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英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汪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通过郑某联系,叫杨某(另案处理)、袁某(另案处理)到英山县“童话动漫电玩城”,后指使杨某、袁某殴打被害人徐某,致被害人徐某受伤。经英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徐某的身体损害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积极履行经济赔偿义务,取得了徐某的谅解。为指控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如下证据: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徐某的陈述;3、证人杨某、袁某、周某、汪某、张某、郑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事生非,指使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五年内再犯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徐某同在英山县“童话动漫电玩城”玩游戏。被告人刘某甲认为被害人徐某扯了他的“火”,让他输了钱,于是打电话郑某,通过郑某叫杨某(另案处理)、袁某(另案处理)到电玩城来。杨某、袁某赶到电玩城后,被告人刘某甲告知杨某、袁某自己与被害人徐某有矛盾,并指使杨某、袁某殴打被害人徐某。杨某、袁某先持塑料凳子、灭火器等物品对被害人徐某进行追打,后杨某持刀将被害人徐某背部划伤。经英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徐某的身体损害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积极履行经济赔偿义务,取得了被害人徐某的谅解。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一贩毒人陈某的住所情况,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为公安机关办理陈某贩毒案起到了支持作用,现陈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及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013年9月22日,吃了中饭之后,我到“童话动漫电玩城”去玩游戏,一楼的游戏机上先是只有我一人玩,赢了三、四千元,这时来了一个五、六十岁的男老儿(徐某)参与玩,结果我把赢的三、四千元输了后,还输了二千元,身上的钱输光了。当时心里有点气,想是那个老儿上去玩之后把我的火戳没了,于是就打电话郑某,叫他找两个伢儿来打几拳头那个老儿。过了十几分钟,来了两个年轻伢儿(杨某和袁某),我就把两个伢儿带到二楼,指了一下那个老儿,之后我就到一楼去了,走到二楼到一楼的楼梯中间时,听见上面打起来了。后来两个伢儿上了我的车,我看见杨某身上有血就问他,他说那个老儿还手打他,就把跳刀拿出来划了那个老儿几刀。(二)被害人徐某的陈述2013年9月22日12时30分左右,我到“童话动漫电玩城”玩,在一楼发现游戏机上有个年轻人(刘某甲)在玩,看了一会儿,我也上去玩,玩了两分钟左右,那个年轻人说我把他的分都打跑了,我就没有玩。后来,我就到二楼去玩了,玩了30分钟左右,突然过来两个年轻人(杨某和袁某),手中都拿了一个塑料凳子,没有讲话,上来就对着我的头部打,后来又用电风扇、台灯底座、灭火器打,还有一个伢儿(杨某)用刀把我的背部划了两刀。(三)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2日13时左右,我和袁某受他人邀约到“童话动漫电玩城”去,到达后刘某甲让我和袁某打一个人(徐某),于是我们就在电玩城内把那个人给打了,袁某用塑料凳、灭火器打,我用跳刀在那个人背上划了三、四刀。打后我们坐刘某甲的车离开。2、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2日13时左右,杨某接到一个电话后,我和杨某就到“童话动漫电玩城”去,到达后刘某甲向杨某指认了一个老儿(徐某),然后我们将那个老儿打伤了。我用塑料凳、木凳脚、灭火器打的,杨某拿了刀,听他自己说往那个老儿身上捅了三刀。后来我们坐刘某甲的车走了。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2日下午一点左右,刘某甲和徐老(徐某)都在游戏机上玩游戏,刘某甲说徐老把他的火扯了。我听到刘某甲打电话叫两个伢儿来,过了一会儿两个年青伢儿(杨某和袁某)就来了,刘某甲用手指了徐老。后来两个伢儿用塑料凳、灭火器往徐老身上打。4、证人汪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2日下午一点多钟,刘某甲在游戏厅一楼玩打鱼机,来了一个老儿(徐某)也去玩,玩了一会儿,刘某甲叫那个老儿不要玩了。刘某甲打了一个电话,后来来了两个年青人(杨某和袁某),每个人拿着塑料凳打那个老儿。5、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2日中午,我回到电玩城的时候,看见一个50多岁的男人(徐某)受伤了,就叫人把这个受伤的男人送到医院去了。6、证人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2日,刘某甲打电话我,叫我打电话给杨某和袁某两人去“童话动漫电玩城”,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杨某了。(四)辨认笔录被害人徐某辨认出6号(刘某甲)就是本案的被告人。(五)鉴定意见英山县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英医临法鉴字(2013)第3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六)书证1、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于2014年10月28日,在英山县刘某甲家中抓获。2、英山县人民法院(2009)英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因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的身份信息。4、立功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提供一贩毒人陈某的住所情况,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为公安机关办理陈某贩毒案起到了支持作用,现陈某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5、收条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已向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6、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害人徐某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无事生非,指使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甲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在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8日起至2015年8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峭峰审 判 员  王贞贞人民陪审员  朱启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柳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