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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桐乡洛斯照明有限公司与诸吉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乡洛斯照明有限公司,诸吉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民初字第553号原告:桐乡洛斯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云。委托代理人:魏稳香。被告:诸吉明,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潜川镇青山殿村6组和堂坞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97102163316。委托代理人:赵叙龙,浙江隆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桐乡洛斯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诸吉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桐乡洛斯照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桐乡洛斯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雪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