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韩XX与韩X兴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XX,韩X兴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繁民初字第138号原告韩XX,女,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本县东山乡人。委托代理人:何X林,女,汉族,本县砂河镇孙庄村人,农民,住本县集义庄乡北龙兴村,系原告之母。被告韩X兴,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原告韩XX诉被告韩X兴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XX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丽清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X林、被告韩X兴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26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3日生育一子韩东升,从孩子出生到现在被告及其家人从未管过。是原告自己花钱请人看管孩子,后是由原告85岁的姥姥给看孩子,孩子过一周岁,就一直在原告娘家生活。婚后得知,被告曾离婚两次,前两任妻子均带一女。从去年始被告对原告时常拳打脚踢,被告亲口称,其打女人是常有的行为。2015年1月21日晚11点多被告又殴打原告,并用双手掐原告的脖子,以致原告出气困难。原告挨打后于凌晨两点到卫生院暂住,导致双方无法生活下去,望法院查明真相,尽早结束这段婚姻。被告韩X兴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材料,口头辩称,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4月26日登���结婚,2013年1月3日生子韩东升,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1月21日晚11时许,原被告因家务事发生口角并互殴后,原告离家,双方分居至今。遂原告诉讼离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成婚后生育一子,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目前双方虽有矛盾,但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增加沟通,相互谅解、互相关心体贴,珍惜夫妻感情,被告妥善处理好家庭关系,产生纠纷时采取妥善的解决方法,夫妻关系尚有改善的可能。综上,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XX与被告韩X兴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员侯丽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