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民二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滑县枣村供销社与张太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滑县枣村供销社,张太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民二初字第153号原告滑县枣村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王金光,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太军,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付慧斐,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滑县枣村供销社与被告张太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滑县枣村供销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滑县枣村供销社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滑县枣村供销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滑县枣村供销社负担。审判员 马胜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志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