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龚XX与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XX,刘XX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329号原告龚XX。委托代理人:李XX,临桂县六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刘XX。原告龚XX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龚XX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XX以原、被告己在庭外达成协议,被告也己给付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XX负担。审 判 员 刘 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田春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