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蓟民二初字第1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时海杰与天津市蓟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海杰,天津市蓟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837号原告时海杰。被告天津市蓟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蓟县下营镇。法定代表人孙连元。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原告时海杰诉被告天津市蓟县隆兴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振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时海杰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海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元(已减半),由原告时海杰负担。审判员  冯振疆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艾世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