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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三终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范玲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范玲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三终字第1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沭县城常林东大街领秀水岸沿街楼。法定代表人:王桂文,经理。委托代理人:潘连山,临沂河东民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玲伟,居民。委托代理人:刘秀娟,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临沭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原告春天建设集团承包了临沂史丹利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文慧园小区住宅楼的建设工程,2013年8月8日,原告春天建设集团与案外人文德虎签订承揽合同一份,由文德虎承揽文慧园1号楼的木工施工项目。2013年8月15日左右,文德虎雇佣被告范玲伟到其承揽的文慧园1号楼的施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2013年10月13日10时许,被告范玲伟在工地工作时受伤。另查明,文德虎系无营业执照,又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自然人。被告范玲伟因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于2014年10月6日向临沭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并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沭劳人仲裁字第140号裁决书,裁决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原告春天建设集团作为临沂史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文慧园小区楼房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将其施工范围内的木工工程承揽给不具备资质证书又无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文德虎,原告春天建设集团与文德虎所签订的承揽合同依法当属无效,文德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因此,对于文德虎在承揽文慧园1号楼木工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雇佣的被告范玲伟应当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原告春天建设集团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即原、被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参照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春天建设集团与被告范玲伟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春天建设集团负担。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承建史丹利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文慧园小区楼房,期间的木工工程由案外人文德虎承揽,被上诉人等七八个人又承包了单元工程,被上诉人受伤后由文德虎送到医院并支付医疗费,其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范玲伟答辩称:一、上诉人承包了临沂史丹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文慧园小区楼房建设工程,后与文德虎签订承揽合同,将1号楼的木工工程分包给文德虎施工,被上诉人受雇于文德虎工作时受伤。文德虎不具备资质又无营业执照,上诉人与文德虎所签订的承揽合同属无效合同。二、上诉人违反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文德虎,文德虎聘用的职工因工受伤,上诉人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用工单位。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正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规定明确了发包的组织在劳动者出现工伤事故情形时所应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即发包的组织与劳动者并非劳动关系,如为劳动关系,则其应承担的不是连带赔偿责任,而是赔偿责任。本案中,文德虎承揽上诉人施工范围内的木工工程,后雇佣被上诉人到其承揽的施工工地从事木工工作,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上诉人未对被上诉人进行管理,被上诉人的劳动报酬亦不由上诉人发放,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符合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确立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故原审法院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临沭县人民法院(2014)沭民初字第2610号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山东春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范玲伟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被上诉人范玲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徐天威审 判 员  范宗芳代理审判员  蒋文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洪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