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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占廷与白景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李占廷,男,汉族,1952年5月5日生,住永吉县。被执行人白景军,男,满族,1976年2月11日生,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占廷与被执行人白景军(2014)永民执字第87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裁定将被执行人白景军所有的自家院内第二个鸡舍(670平方米)及蛋鸡8500只予以查封,2015年5月18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4.9万元(已履行),余款、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动放弃:二、执行受理费290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