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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风云与尹建彬、刘绪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风云,尹建彬,刘绪英,刘晓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313号原告张风云。被告尹建彬。被告刘绪英。被告刘晓磊,成年。原告张风云诉被告尹建彬、被告刘绪英、被告刘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风云诉称,2014年4月23日,被告尹建彬以经济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刘绪英及被告刘晓磊作为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尹建彬未能按时还款。在原告多次催要后,于2014年10月13日偿还本金1万元。后原告又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尹建彬偿还借款本金9万元、违约金51000元,共计141000元;被告刘绪英、被告刘晓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核实,本案的实际债权人为赞皇县联源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原告张风云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风云��起诉案件受理费312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张风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杜晓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闫凯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