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廖四保与阮志林、任四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四保,阮志林,任四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343号原告廖四保,男。委托代理人欧细提,岳阳县筻口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阮志林,男。委托代理人李荣,岳阳县忠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四军,男。委托代理人漆贵祥,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漆程,湖南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四保与被告阮志林、任四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四保于2015年5月20日以其愿与被告阮志林、任四军协商解决本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四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四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征收1738元,由原告廖四保负担。审判���吴运阳人民陪审员 邓三定人民陪审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五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