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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民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周文才与李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5)前民执字第210号周文才: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前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周文才与被执行人李得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对被执行人李得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李得华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李得华邮储银行602480014202178030账户存款12100元(执行款12021元、执行费79元)。本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杨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志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