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环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正明与王正勋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明,王正勋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742号原告王正明。被告王正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明与被告王正勋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协议,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正明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人民陪审员  陈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忠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