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环民初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正明与王正勋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明,王正勋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环民初字第742号原告王正明。被告王正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明与被告王正勋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与被告已私下达成协议,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正明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解爱民人民陪审员 陈兴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忠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