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行审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青岛市城阳区交通运输局与青岛旭源物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青岛市城阳区交通运输局,青岛旭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城行审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江城路202号。法定代表人苟育华,系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青岛旭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赵哥庄社区。法定代表人李启良,系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交通运输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提出申请执行青岛旭源物流有限公司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洪文审 判 员  刘 叶人民陪审员  黄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