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乔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04号罪犯乔某,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了(2013)杏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乔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千元。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乔某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5分。劳动改造方面,积极肯干,能立足岗位,自觉学习生产技术,认真钻研工艺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乔某的刑期从2013年2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该犯于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嘉奖三次。本院认为:罪犯乔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乔某准予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