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东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时亚权申请于德坤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亚权,于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时亚权,男。被执行人:于德坤,男。申请执行人时亚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东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德坤劳动报酬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克东县人民法院(2015)克东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金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忠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