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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东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时亚权申请于德坤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时亚权,于德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东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时亚权,男。被执行人:于德坤,男。申请执行人时亚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东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于德坤劳动报酬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克东县人民法院(2015)克东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金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忠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