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冯希尧与德州大坝建材有限公司、刘学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希尧,德州大坝建材有限公司,刘学文,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116-2号申请执行人:冯希尧。法定代表人:刘勤强,董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大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永红,该××经理。被执行人:刘学文。被执行人:德州晶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法定代表人:田文顺,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12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德州大坝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胤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