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中民初字第2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顾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市中民初字第2996号原告:顾某。被告:陈某。本院受理原告顾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葛洪涛人民陪审员 王士怀人民陪审员 郝田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子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