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民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立志与万良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志,万良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民初字第02014号原告陈立志,男,1959年6月14日生。被告万良根,男,1968年9月13日生。本院审理原告陈立志与万良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良根、章小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志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志撤回对被告万良根、章小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陈立志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人民陪审员 丁美瑞人民陪审员 张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