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渝民初字第02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陈立志与万良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志,万良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民初字第02014号原告陈立志,男,1959年6月14日生。被告万良根,男,1968年9月13日生。本院审理原告陈立志与万良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万良根、章小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立志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立志撤回对被告万良根、章小敏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陈立志承担。审 判 长  刘雅萍人民陪审员  丁美瑞人民陪审员  张永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振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