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广州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顺莲、陈惠珍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顺莲,陈惠珍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9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封焯勋,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水华,广东华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顺莲,住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惠珍,住广州市越秀区。上诉人广州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在诉讼阶段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3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上诉是上诉人广州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依法享有的权利。现上诉人广州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收取10元,由上诉人广州馨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梁碧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