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利红与蓝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利红,蓝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543号原告苏利红,被告蓝鸿。原告苏利红诉被告蓝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利红于2015年4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请:1、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从2014年8月22日计算至款还清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22日,被告蓝鸿向原告苏利红借款5万元,约定于2014年10月21日前归还。借款到期后,被告蓝鸿除未按约还款。故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将利息变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从2014年10月22日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蓝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利红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0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蓝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世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