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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三商初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与王波、叶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王波,叶未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663号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光明路***号。负责人:梅光祖,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郭建斌,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袁引拓,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员工。被告:王波。被告:叶未波。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为与被告王波、叶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以被告已清偿债务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三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海游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上官芳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胡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