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庆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陈灿仁与后昌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灿仁,后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顺庆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陈灿仁。被执行人后昌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中法民终字第18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后昌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灿仁赔偿款8596元,并给付诉讼费、本案执行费。执行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后昌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陈灿仁申请执行后昌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债权总额为8596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8596元,申请执行人陈灿仁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