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罗民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万丽君与徐小红、徐洪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丽君,徐小红,徐洪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湖罗民初字第37号原告:万丽君,女,1968年10月1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郑群林,男,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小红,男,1964年1月5日生,汉族。被告:徐洪水,男,1957年2月26日生,汉族。原告万丽君诉被告徐小红、徐洪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子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娜主审,熊屯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本院组织原、被告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徐小红欠原告万丽君货款1031600元,同意在2015年7月25日之前予以归还,如逾期未还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二、原告万丽君和被告徐小红同意徐洪水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9085元(原告万丽君预交),减半收取9542.5元,由原告万丽君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杨子新审判员 熊屯发审判员 胡 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柯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