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充执字第7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西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凤庆、秦凤、四川鹏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鹏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充执字第744-1号申请人西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双全被执行人四川鹏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凤翔申请人西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凤庆、秦凤、四川鹏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根据申请人西充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对被执行人四川鹏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蓬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的账户600000.00元予以冻结,其中甲账户实际冻结68038.80元、乙账户实际冻结112788.9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四川鹏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蓬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甲账户中68038.80元和乙账户中112788.93元,共计180827.73元扣划至西充县人民法院账户。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鹏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蓬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甲账户和乙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清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