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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异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异字第14-1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德纺特种塑料有限公司、余姚市东海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宋仲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甬余执异字第14号执行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裁定书中第四页第五行“东海公司应在125829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补正为“东海公司应在10258293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周溶溶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蔡 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