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横民初字第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朱折明与李万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折明,李万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横民初字第0332号原告朱折明。委托代理人刘伯祥,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万银。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广化街79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折明诉被告李万银、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锌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