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蜀调确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德成、汪永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德成,汪永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调确字第00267号申请人:杨德成,男,1947年10月1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人:汪永安,男,1960年5月1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受理申请人杨德成、汪永安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杨德成、汪永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杨德成于2015年5月20日赔偿汪永安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1000元整;二、杨德成赔偿汪永安医药费(凭票);三、双方自愿签字,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毕东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慧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