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审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某某、谢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周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武执审字第65号申请人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原武夷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武夷山市。委托代理人顾金成,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周某某,男,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谢某某,女,住武夷山市。申请人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某某、谢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1月19日以被执行人周某某、谢某某于2009年1月13日结婚登记,于2009年9月16日生育第一胎男孩,于2014年7月21日在武夷山市立医院生育第二胎女孩。属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依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了武夷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征决(2014)05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周某某、谢某某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主动向武夷山市兴田镇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69270元。在此期间,被执行人周某某、谢某某未缴纳。故申请人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武夷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征决(2014)05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11月19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周某某、谢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谢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武夷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武夷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征决(2014)0504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周某某、谢某某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武夷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8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周某某、谢某某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社会抚养费69270元;三、被执行人周某某、谢某某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张 丽审判员 李 欣审判员 陈垱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可以以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按照前款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