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湾信用社与冯海成、张玉普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湾信用社,冯海成,张玉普,赵友峰,王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98-1号申请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湾信用社。住所地:临清市魏湾镇。负责人贾生涤,主任被执行人冯海成,男。被执行人张玉普,男。被执行人赵友峰,男。被执行人王丙强,男。申请人临清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魏湾信用社申请执行冯海成等四人债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4)临商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