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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陈某与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174号原告陈某,女,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告姚某,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倪  金  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鲁文秀(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