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邻水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熊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香玉,苏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940号原告熊香玉,女,苗族。被告苏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香玉与被告苏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香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熊香玉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香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熊香玉负担。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