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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熊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香玉,苏波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940号原告熊香玉,女,苗族。被告苏波,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熊香玉与被告苏波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熊香玉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熊香玉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香玉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熊香玉负担。审判员  熊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