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叶平贪污罪,申叶平行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申叶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0666号罪犯申叶平,重庆市人,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南法刑初字第11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申叶平犯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二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终字第49号刑事判决,改判该犯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追缴其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申叶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3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申叶平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申叶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其追缴违法所得虽无已执行完毕依据,本院结合其家庭情况、履行能力,综合确定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申叶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 殊审判员 王宗富审判员 曹 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海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