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西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黄德再、欧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德再,欧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攀西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德再,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岳池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岳池县,捕前暂住攀枝花市。2004年11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被告人欧某某,女,1978年7月10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攀枝花市西区,捕前暂住攀枝花市西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4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攀西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德再、欧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本案被告人黄德再的犯罪地及居住地均不属我院管辖,我院于2015年4月30日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本案的管辖权,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5)攀刑管字第22号决定书,指定我院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德再、欧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黄德再在位于攀枝花市东区其租住的出租房(以下简称出租房)内,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某400元重约1克的毒品海洛因。2015年1月底的一天,黄德再在其出租房内,卖给唐某某2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5年2月3日下午,唐某某电话联系黄德再称要购买1克毒品海洛因。随后,唐某某来到黄德再的出租房内,发现黄德再不在出租房,便打电话联系黄德再,后将电话拿给欧某某接听,欧某某在接到黄德再的通知后,找到黄德再藏在门口窗台上用卫生纸包好的两包海洛因,从中拿出一包重约1克的海洛因交给唐某某,并收取唐某某支付的400元现金。2015年2月3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攀枝花市西区攀西商厦附近将吸毒人员唐某某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一包净重0.94克用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当日17时许,公安民警在攀枝花市东区出租房内将涉嫌贩卖毒品的黄德再、欧某某抓获,并在该出租房靠大门的窗台上查获一包净重0.99克用卫生纸和塑料袋包裹的白色粉末状毒品海洛因疑似物。随后,民警从黄德再身上查获了一部黑色oppo牌R831T手机及贩卖毒品海洛因所得的400元现金。2015年2月10日,经攀枝花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从唐某某身上查获的0.94克海洛因疑似物和从黄德再的出租房查获的0.99克海洛因疑似物均检出海洛因。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黄德再、欧某某,出示核实了本案的相关证据,并发表了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黄德再、欧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黄德再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欧某某贩卖毒品一次,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第三笔贩卖毒品犯罪系共同犯罪,黄德再系主犯,欧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德再系毒品再犯罪的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德再、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德再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左右,并处罚金的刑罚;对被告人欧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的刑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德再、欧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逮捕证、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计量笔录、通话清单、尿液化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物证黑色oppo牌R831T手机一部;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照相;视听资料;证人唐某某、邓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德再、欧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德再、欧某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德再系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应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被告人欧某某贩卖毒品一次,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在第三笔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德再与吸毒人员商量好毒品交易事宜并安排欧某某帮助其贩卖毒品,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欧某某帮助黄德再贩卖毒品,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德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德再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的,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德再、欧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发表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符合本案事实和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黄德再、欧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德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二、被告人欧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5年7月3日止)。三、随案移送黑色oppo牌R831T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 媛审 判 员 张 煜人民陪审员 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泽曦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