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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2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李琼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琼,杨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47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琼,女,汉族,1967年12月23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静,女,汉族,1972年11月3日出生,无业。再审申请人李琼因与被申请人杨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8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李琼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琼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琼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