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叶梅与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事处、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桥头社区居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叶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73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叶梅,香港居民。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立民裁字第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征收补偿纠纷,上诉人张叶梅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祥代理审判员  刘欢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庆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