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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陈某某、陈某甲与陈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409-1号申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2004年1月24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方正县。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2010年3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姜某,女,1983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陈某,男,1984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陈某甲与被执行人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8日作出的(2015)外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陈某甲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陈某甲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4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某某、陈某甲如发现被执行人陈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