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执字第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饶梅香、陈德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梅香,陈德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399-1号申请执行人饶梅香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陈德金男,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杭县人民法院(2014)杭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陈德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德金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德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陈德金系武平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德金在武平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从2015年月起每月扣留人民币元,直至本院发出解除扣留通知时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东审判员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温新龙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