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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潍坊旷远电器有限公司、李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旷远电器有限公司,李成,王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商初字第194号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责人齐登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被告潍坊旷远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成,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李成。被告王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与被告潍坊旷远电器有限公司、李成、王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潍坊旷远电器有限公司、李成、王桂兰银行存款人民币2074983.56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潍坊旷远电器有限公司、李成、王桂兰银行存款人民币2074983.56元或者查封或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玉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梁同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