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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顾鑫康与湖州旺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翀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鑫康,湖州旺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翀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88号原告:顾鑫康。被告:湖州旺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太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翀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翀弋。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鑫康与被告湖州旺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翀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预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鑫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莘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