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顾鑫康与湖州旺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翀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鑫康,湖州旺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翀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5)湖吴康商初字第188号原告:顾鑫康。被告:湖州旺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太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翀弋,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翀弋。本院在审理原告顾鑫康与被告湖州旺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翀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后仍未预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顾鑫康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莘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