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辽宁有限公司因与陈庆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辽宁有限公司,陈庆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一民申字第3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李逢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光勇,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庆辉再审申请人河南国基建设集团辽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庆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沈中民一终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国基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的借款数额错误,其仅收到18万元借款,并非借据中载明的借款40万元。其中的20万元案外人汪舰用于融资,且其与陈庆辉系亲属关系,有明显的串通行为。据此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国基公司与陈庆辉形成的借贷关系,有国基公司出具的借据予以证实,双方的借款关系明确。原审据此认定借款数额为38万元并无不当。关于国基公司提出其仅收到18万元,另20万元由案外人汪舰用于融资的申请再审理由,因借款作何用途不影响陈庆辉依据借据向国基公司主张合同的权利。因此,国基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国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国基建设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永才代理审判员 关鹿凝代理审判员 陈德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