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振东与李成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东,李成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张振东,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被执行人李成群,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工人。本院在执行张振东与李成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已依法全部自动履行了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钱海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