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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李伟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李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926号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鲁征,操作部高级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剑名、张锦霞,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被告:李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武冈市。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李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一、入职时间:2010年4月19日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双方有签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013年4月19日至2016年4月18日。三、双方约定的员工工作岗位:服务代表。四、欠发工资数额:被告工资由底薪+提成+加班工资组成。原告公司规定,员工邮件业务操作错误从当月提成中扣发50元/票。原告主张被告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存在错扣提成工资100元;被告主张上述期间存在错扣提成工资350元。双方均未对各自主张的提成工资扣发情况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作为用人单位,应掌握提成计算的证据,其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采纳被告主张,确认原告在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克扣被告提成工资350元,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该工资。五、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数额:4205.29元。六、员工的工作年限:4年7个月。七、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和原因:2014年11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被告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第2章第2.1.2、3.1.4、3.1.5条的规定,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自2014年11月5日起没有上班。双方确认2014年10月12日之前,被告岗位从事国内业务,自2014年10月13日起,原告将国内业务与国际业务合并,要求被告自2014年10月13日起处理国内及国际业务。原告主张其司根据经营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对操作部的国际与国内业务予以合并,合并后,全部操作员将处理国内及国际业务,但工作岗位及地点没有变化,且工资待遇没有降低,但被告于2014年11月3日没有按工作安排到岗,原告于当天下午向被告发出书面警告,要求其于次日正常上班,被告于2014年11月4日仍不服从工作安排,故其司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被告主张原告公司的国内业务与国际业务分不同公司处理,原告要求其自2014年10月13日起处理国内及国际业务,虽底薪增加,但总收入下降,工作地点从东某站变更至科韵路站,后又要求自11月1日起到东涌站上班,其自2014年10月13日后一直有到科韵路站点上班,但不同意国内及国际业务调整及工作地点变更,在此情况下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原告对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工作岗位说明。2、《员工手册》及收条,《员工手册》第2.1.2规定,员工无正当理由地不服从指挥或拒绝迅速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就构成行为失检,其结果可能导致立刻停职留薪,等候全面调查…员工的任何违规或不检行为,均足以导致包括解雇在内的严重纪律处理;第3.1.4规定,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相关员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第3.1.5规定,任何员工由于违反公司政策和程序而导致被公司立即解雇,公司无需提前通知或给予其他任何补偿。3、工会通知,内容为原告对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征求工会意见,工会意见同意解除劳动合同。4、书面警告及快递单,原告在其中指出,2014年11月3日针对被告的工作安排进行沟通,要求被告开始工作,被告提出对计算错发包裹问题有意见,由于调查错发包裹问题需要时间,要求被告先正常工作,由于被告不顾提醒,无故拒绝履职,原告向其发出严重书面警告,要求被告于2014年11月4日9:00按工作安排正常上班履职,若被告仍旧拒绝工作或有其他违纪行为,将采取解雇的处分,并要求被告如感觉受到不公平待遇,可按员工手册规定提出申诉。5、《关于中国区操作部组织架构的沟通会议纪要》及签到表,会议日期2014年4月1日,内容包括通知2014年10月1日后,将没有单独的国际部站点和国内部站点,会议签到表上有被告签名字样。6、中国操作部组织架构沟通。7、《(国际/国内)快递知识培训签到表》(2014年6月17日、2014年10月17日),有被告签名字样。8、速递员国际知识培训测试答题纸,内容是被告培训试题答案。9、实践培训评估表,内容是对被告实践的评估。10、沟通记录(2014年10月17日、2014年11月3日)、面谈记录(2014年10月20日、2014年10月28日),内容是关于国际包裹操作,被告多次表示学不会,2014年11月3日的谈话中,被告要求原告对错发包裹问题提供证据,原告公司人员要求被告调查有结果之前正常上线工作,被告要求马上解决,否则不愿意接受工作安排或上线工作。11、2014年8月20日和9月22日会议纪要。12、录音,是2014年11月4日被告与原告公司员工的对话,其中被告坚持要求先处理错发包裹问题再上线工作。被告对证据2、证据4、证据5、证据7、证据8、证据10、证据11的9月22日会议纪要、证据12无异议,对其他证据不予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被告岗位为服务代表,工作城市为广州市,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其对国内和国际业务的合并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调整,2013年10月13日之前,原告的工作内容为处理包裹,2014年10月13日之后,其虽然需要处理国际业务,但主要工作内容未发生变化。故2014年10月13日业务合并后,原告对被告工作内容的调整没有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手册》的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且已向被告告知,被告未对此提出异议,故《员工手册》对被告具备约束力,可作为原告用工管理的依据。另外,根据沟通记录、谈话记录及录音显示,被告2014年11月3日以错发包裹问题提出异议并拒绝上线工作,可见被告当天不按工作安排到岗的原因并非工作内容调整。即使原告可能存在对错发包裹计算错误的问题,被告可以根据相关程序提出异议,由原告核实对错扣的提成工资予以补发,并不影响被告正常的业务操作,被告应在调查结束前到岗工作,被告经提醒后仍然坚持拒绝上线工作缺乏依据,原告对其发出书面警告后,被告于2014年11月4日再次拒绝按工作安排工作,上述两次均已构成拒绝《员工手册》第2.1.2规定的行为失检情形,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八、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鉴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员工手册》规定,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九、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2014年11月4日。十、仲裁请求:1、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0463.54元;2、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6月至2014年10月克扣的工资2000元。十一、仲裁结果: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847.61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克扣工资35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十二、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7847.61元;2、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工资350元;3、本案诉讼费被告负担。判决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被告李伟支付2012年11月至2014年10月克扣工资350元;二、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无需向被告李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联邦快递(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颖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碧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