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振义与妥春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李振义,男,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阜康市有色苑小区2幢楼1单元501号。被执行人:妥春娣,女,回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西北路835号109号院1单元704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沙民一初字第4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23234.06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248.5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