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民初字第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李秀英与刘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英,刘建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0911号原告李秀英,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人,现住山西省。委托代理人仝斌,男,山西省左云县人,现住址同上。被告刘建雄,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英与被告刘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偿还协议,故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李秀英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高利平审 判 员  张 昕人民陪审员  倪志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张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