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2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海×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海×,吴×,余×1,余×2,韩×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0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女,日本国籍,1959年6月11日出生,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高智民,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男,汉族,1964年1月14日出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女,汉族,1972年12月20日出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1,女,汉族,1968年12月23日出生。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2,男,汉族,1971年5月28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海×因与被申请人韩×及吴×、余×1、余×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24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海×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认定“韩×是余×3的继承人以外对余×3扶养较多的人”这一事实缺乏证据。1.余×3病后、病重期间申请人都从宁波来北京探望,吴×也从上海来探望。余×3在弥留之际申请人和吴×就在身边。2.余×3的陪护和生活起居都是护工、保姆完成的。3.韩×是在生活之余尽了朋友间的帮助。(二)二审法院判定的数额不符合继承法第四条中的“适当”的原则。韩×分得遗产超过遗产总额的30%,超过每个继承人的2.5倍。(三)二审判决超出了韩×的诉讼请求。韩×请求的是遗嘱继承,但法院判决的是法定继承。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二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认定韩×是余×3的继承人以外对余×3扶养较多的人,应当分得适当遗产,据此对本案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不持异议。海×的再审理由缺乏充分有效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立杰代理审判员 李 林代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殷海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