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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执字第14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某乐、许某杰、许某彬、许某勤、林某艮与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乐、许某杰、许某彬、许某勤、林某艮等五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执字第1481-1号申请执行人许某乐、许某杰、许某彬、许某勤、林某艮等五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16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许某乐、许某杰、许某彬、许某勤、林某艮等五人支付赔偿金、利息、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等共计28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深龙法执字第1481号,本案执行费3962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396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忠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