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一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809号原告:李某,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孙长军,安徽省寿县张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张翔,安徽省六安市望城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云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长军,被告张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本人与被告张某甲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因琐事争吵,本人多次遭受到张某甲的家庭暴力,夫妻关系一直不好。特别是张某甲沉迷网络,屡教不改,令本人十分心寒。2012年2月。双方又一次吵打后,张某甲不辞而别,双方从此分居生活,互不联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特具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一、本人与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乙由本人抚养,张某甲依法负担相应的抚养费。基于上述诉请,李某提交下列证据:1、身份证一份,意在证明:李某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档案一份,意在证明:李某与张某甲系合法夫妻关系。3、医学出生证明一份,意在证明:婚生子张某乙出生于××××年××月××日。针对李某的诉请、举证,张某甲辩解、质证意见:李某所述与事实不符,双方夫妻感情较好,不存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生子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若法庭判决离婚,婚生子由本人抚养,李某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张某甲为支持其辩解,提供证据为:身份证及户口薄的复印件各一份。意在证明:张某甲及婚生子张某乙的身份情况。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涉案证据认证意见如下:李某所举1号、2号、3号证据,张某甲无异议;张某甲所举证据,李某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甲系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某乙。因性格存在差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2月,双方因琐事发生吵打后,张某甲外出打工与李某分居生活。2014年春节双方曾短暂共同生活,后继续分居生活。2015年4月27日,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另查,双方分居生活期间,婚生子张某乙由张某甲的父母抚养照顾。本院认为:李某与张某甲婚后在共同的生活中,因性格存在差异,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和。2010年2月,张某甲离家外出打工,与李某分居至今,足于说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分居后婚生子张某乙,一直随张某甲的父母抚养,为不改变其生活环境,由张某甲抚养教育较为适宜,李某依法支付抚养费,至于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参照当地消费水平,依据安徽省农村居民纯收入平均数的30%并适当提高,本院确定为每月3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李某与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子张某乙由张某甲抚养教育,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礼正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微信公众号“”